华安公司期末600000元应收款项中,应收A企业的100000元款项属于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账龄为2年。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在本案例中,华安公司的关联方——A企业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也没有对该笔债务采用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偿还的任何计划,华安公司应当根据这些迹象判断是否为该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应收款项中的500000元,不属于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且账龄不长(5个月),债务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华安公司可以根据这些迹象判断是否为该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2.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在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价。要分析存货是否存在跌价的情况,首先要计算确定可变现净值,其次将其与存货成本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发生了跌价。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如何计算确定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区分产成品和原材料,分别确定:对于产成晶存货,要区分有无固定的销售合同,确定估计售价,并据以计算可变现净值;对于材料存货,要区分持有材料的用途,对于为生产持有的原材料,不仅要考虑原材料成本的价格变动,还要与产成品的价值减损情况相联系;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原材料,则按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据以计算可变现净值。
根据资料(2)的情况,对于450000元的产成品中具有不可撤销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格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再与其成本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产成品中没有固定的或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再与其成本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及计提的跌价准备的金额。
对于持有的150000元原材料存货,由于持有的目的是为了生产产品,因此,尽管该批材料的市场价格低于其成本,也不能直接判断该批材料发生了减值,而应当根据产成品的价值变动情况,确定持有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并进而确定是否为该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其中已霉烂变质的50000元原材料,企业可以根据其他迹象考虑是否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