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6]91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2〕36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要求,现将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人员范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规定的免试条件;
4.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