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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V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知识讲义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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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概念:具体就是指国家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包括四点:(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

  2、 经济法的原则和学科体系

  同学们对此了解即可。

  三、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关系的概念和性质: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在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四类,即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公民。

  主体资格的取得:一是法定取得;二是授权取得。

  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定资格:具备经济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具备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在一些经济法律关系中,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时还须依法取得特定资格后方可具备。如只有当公民达到纳税收入水平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具备了某种权利能力。)

  经济法主体范围(即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公民。理解具体说明)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包括:财产 经济管理经营 分配。(有可能在多项选择题中出现。大家在复习时,还应对每项权利内容有所了解。

  经济义务与经济权利间的关系: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且是统一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可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包括起来,有三种,即物质性财产、非物质性财产、经济行为。(有可能在多项选择题中出现。复习时仍要注意对其具体内容的了解。)

  3、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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