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120×2%=2.4(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会经费为3-2.4=0.6(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0万元×l.5%=1.8(万元)
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1.8=0.45(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20×14%=16.8(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福利费为21-16.8=4.2(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200×7%=84(万元),超过标准支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为100-84=16(万元)
⑥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规定不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30+0.6+0.45+4.2+16+1=52.2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调整减少总额为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55+52.25-10=297.2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297.25×33%=98.09(万元)
(三)(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基本符合法定条件。发起人过半数是中国公司,发起人5人以上,注册资本超过法定最低限额。但由于创立大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创立大会的决议无效,从而影响到公司章程的通过。创立大会召开的违法之处有:与会认股人数所认购的股份数额未达到股份总额的1/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合法。法律规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股本总额的35%以上,该公司的5位发起人认购了股本总额的50%.
(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分别界定为: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亏损虚报为盈利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②上市后,继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的行为,属制造虚假信息,欺骗股东的行为;③对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属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的行为;④挪用募集资金,以多个股票帐户买卖股票的做法,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为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主要责任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永久或暂停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