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120×2%=2.4(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会经费为3-2.4=0.6(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0万元×l.5%=1.8(万元)
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1.8=0.45(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20×14%=16.8(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福利费为21-16.8=4.2(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200×7%=84(万元),超过标准支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为100-84=16(万元)
⑥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规定不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30+0.6+0.45+4.2+16+1=52.2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调整减少总额为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55+52.25-10=297.2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297.25×33%=98.09(万元)
(三)(1)1996年2月,中国的三家公司和美国的两家公司,开始在中国沿海某市筹划设立一渔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筹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五位发起人共认购4000万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1998年3月5日该公司的全部股款已募足,并经某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3月22日,创立大会召开,其与会认股人数810人,占全部认股人数的61%,他们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合计为3920万股。在创立大会召开过程中,考虑到近期沿海水域污染严重,有480名认股人同意不再设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鉴于有超过出席创立大会人数的过半数的代表表示不愿再继续设立公司,创立大会遂作出了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但作为发起人的美国两家公司提出 异议。
(2)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经依法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8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查实,该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1997年度的实际亏损,虚报为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