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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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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3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34号)的精神,为做好北京地区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一科相应考试科目:

   (一)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问题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5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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