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
1.房屋以及建筑物的评估。依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并参考年平均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为1.40)确定重置价值;成新率应用使用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依据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有关折旧年限的规定,对钢筋混合结构的厂房、仓库、办公室等使用期按20年计算。
2.土地使用权评估。考虑土地的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并参考同类地块工业用地的价格,确定土地每亩价格为23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又对其按使用年限进行了系数修正(确定为0.95),这样得出评估市价。
3.流动资产中的债权、债务。基本以账面价值作为评估结果。
4.其它类别的资产、负债。以当时企业财务账面值确定评估价值。
评估结果见下表:
评估基准日期:1992 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