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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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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初步查验。发现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时,或当委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如这项工作没有做,在法律上尚不构成过错,因为这样只是增大了评估工作对于评估师的风险性,还不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如果发现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与评估目的存在重大矛盾,或委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且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能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评估师仍要坚持承接该项评估业务,则接合后期工作情况就可能推断评估师有重大过失的过错。

(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工作过程中

1.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这时的查验应比较详细、具体,这是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工作中最主要的内容。当然评估师也没有必要按照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程度进行查验,否则就超出了评估师的执业能力。评估师只能是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进行必要查验,如果评估师没有进行必要的查验则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

2.如果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有明显重大的瑕疵,而评估师没有发现则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发现了而没有披露,则可能存在故意的过错;评估师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但披露不充分、不恰当则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或轻过失的过错。

3.如果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有非明显重大的瑕疵,而评估师没有发现则可能存在轻过失的过错;发现了而没有披露则可能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评估师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但披露不充分、不恰当则可能存在轻过失的过错。

4.以设定产权为前提进行评估的项目中,评估师没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或没有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则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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