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会计考试 >> 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5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评估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评估师的专家民事责任,即评估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由责任主体——评估师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领域所说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顾客或者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应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的过错责任一般应当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 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过错是致害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致害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又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致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虽然就其本质而言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但对过错的认定却主要应运用客观标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在法律上通常使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诚信善意之人”是指一个受过一般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人,这个“人”是法律上拟制出的一个标准人,“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就是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加害人有无过错的标准,具体做法是将一个“诚信善意之人”在当时当地及其他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与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较:如果行为人的注意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不认为加害人存在过错;反之,如果行为人未能达到“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没有达到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就认为行为人存在过错。

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未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为轻过失。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