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界就评估报告中是否对被估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资产评估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评估报告不仅应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发表意见,而且也应对评估对象的权属做出说明。二是认为资产评估属于咨询类中介行业,评估报告仅应就被评估资产在模拟条件下基准日的价格做出专业判断,评估师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关注和说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状况。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
一、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性质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人们并未对资产评估行业予以清晰的定位,存在公证说、鉴证说和咨询说三种解释。我们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专业经济鉴证类行业。
首先,经济鉴证的鉴证应该有别于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证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即公证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同时,公证所能证明的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非争议事项。第二,公证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国家专门机关即公证机关,它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公证证明权。第三,公证依法进行。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二是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还要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公证业务,如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提存、金融、公司事务以及房地产等。公证是以处理已经发生的产权纠纷和防止潜在的产权纠纷而存续的,其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公证证明、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和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基于此,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可进一步划分为五类: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办理公证原则上属公证机关的职权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或不便行使其职能,依照国际条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可由公证机关以外的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代为行使公证职能。这些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