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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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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正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规范化程度明显弱于审计行业,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行业缺少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自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发布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状况、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等已发生很大变化,而90年代初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基本上从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覆盖面及科学性均存在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评估已由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扩展到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作用和法律定性不明,立法的滞后使评估准则的制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与会计行业根据市场发展而不断发布的众多准则相比,评估行业发布的准则少,明显缺乏操作的理论指导,这也是评估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1.评估师执业水准不高,推卸对评估结果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1)在评估报告中借“特别事项说明”将责任完全或部分推卸给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2)评估报告中设定过多的假设条件,且过于理想化,导致评估结果脱离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影响对被评估对象实际价值的判断;(3)评估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完备。

2.评估师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评估方法是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性因素,而资产评估现行法规在这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评估师为满足客户需要而人为选用不适当评估方法的动机较强。

实务中的问题表现为:在具备选择两种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评估师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一种方法;甚至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资产大幅增值,导致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现大量“泡沫”,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

此外,在重置成本法下,成新率的确定依据过于粗略,未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

(三)对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较为薄弱。

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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