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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应用中收益额的选择及其预测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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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益额的选择

(一)经济收益与会计收益

根据收益法的特征,收益额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收益法所产生结论的科学性。收益额的概念是广义的,有经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分,其产生、发展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最早提出收益的概念,将收益定义为“财富的增加”、“那部分不侵蚀资本(包括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可予消费的数额”。此后,许多经济学家进一步完善了收益的概念。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欧文·费雪第一次提出了真实收益的概念,指出收益是补偿资本之后的一种增量,即经济财富的增加。1946年,约翰·希克斯在其《价值与资本》一书中明确指出收益是指在保持期末和期初同样富有的情况下,可能消费的最大金额。这种表述引入了资本保全的概念,即期末资本维持在期初水准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收益。收益是期末与期初资本效用比较的差额,如果存在正的收益,则是指在保持原始投入资本完整、维持原始资本价值的前提下,超出原始投入的部分。希克斯对收益的结论概括了经济学家的经济收益观。

会计收益是指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它是指来自企业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它具有六个特征:(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不确认资产、负债市价的变化或预期的价值变化;(2)建立在会计分期的假设之上。早期的会计收益基于收付实现制,现代的会计收益基于权责发生制;(3)以历史成本为基础;(4)遵循收益确定的实现原则和稳健原则;(5)有赖于期间收入和费用的合理配比。会计收益以“三位一体”的历史成本原则、实现-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理,运用专门方法,核算企业在会计期间实际经济交易的结果。

经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具体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收益确认的时点不同。经济收益要求在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确认,而不要求等到取得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确认。会计收益则只有当价值变化在某项交易中确实发生时才加以确认。因此会计收益将收益确认时点推迟到有更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收益已经实现之时,结果导致会计收益只确认和计量已实现的收益。

3.资本保持的概念不同。经济收益依据的是实物资本保持概念,收益的前提是在期末和期初保持一样的状况。而会计收益依据的是财务资本保持概念,收益是现行收入扣除所费历史成本的财务资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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