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从担保企业部份受偿后,委托方剩余债权为:
1,500,000.00-570,000.00=930,000.00(元)。
相应债权合计仍为9,610,000.00元。这是因为如果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先行受偿570,000.00元后,委托方债权相应减少,但担保企业将以同样金额向债务人进行追索,所以债权总额不变。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580,000.00-210,000.00)/(9,610,000.00-210,000.00)×100%
=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930,000.00×15%
=139,500.00(元)
(3)计算累计受偿金额
委托方累计受偿金额=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139,500.00+570,000.00
=709,500.00(元)
累计受偿比例=709,500.00/1,500,000.00×100%
=47%
四、结果讨论
第一种方法即先计算债务人受偿比例,比第二种方法即先计算担保人受偿比例,累计受偿比例高2%,累计受偿金额高25,500.00元,差异率为4%。该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算是小。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差异呢?从以上计算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先计算债务人还是先计算担保人,对债务人偿债比率都没有影响,而对担保人的偿债比率则影响较大。因为在先计算债务人的情况下,实际担保金额降低,则担保人实际负债减少,相应资产负债率减小,偿债比率增大,因此造成先计算债务人后计算担保人的方法累计受偿金额较大一些。
一般来说,形成这种差异跟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资产质量好坏无关,但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资产质量较高,其扣除优先债权后一般债权资产负债率小于1,即债权人从债务人或担保人处可获全额清偿,则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都为全额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