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资产评估中方法与参数的合理选择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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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房地产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如何确定开发商前期贷款利息往往是各关联方争议的焦点。为了弄清这种利息的内涵,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我们知道,较大的涉案房地产评估项目大多为20世纪90年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众所周知,20世纪90年代初期银行贷款利率较高,如l一3年贷款利率,1993年为12.24%,1996年为13.21%,1997年为9.36%,1998年为7.1%。现在的问题是,当一项涉案的房地产在评估时,评估机构均以评估基准日的法定贷款利率为计息依据,当贷款利率前后期变动较大时(现实情况是利率越来越低),开发商对利息的计算反映强烈。例如,某开发商在1996年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当时银行贷款利率为13.14%,合同约定为1年后还款,否则以抵押物(房地产)抵馈。1年后开发商因市场、资金等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银行起诉了开发商,法院查封了开发商未完工的房地产。1998年法院裁定,开发商应付给银行的本息为2262.8万元,加上罚息大约为2800万元。当此涉案资产在评估时,采用重置成本法,在计算开发商的项目投资利息时,评估师一般以1998年的法定利率即评估基准日的法定利率7.11%计息。这种计息结果令开发商难以接受。本文认为,评估中这种对利息取值的习惯性做法表面上看是正确的,实际上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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