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估过程中对被评估权益流通性和控制权程度的考虑
1、被评估权益的控制权程度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股权转让、股份收购或资产重组中涉及到股权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交易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所转让的股权往往只是企业全部股权的一部分,比如股东甲(占70%的股份)将30%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乙(占30%的股份),从而甲、乙双方的股权比例分别变为40%和60%,原来的大股东变成了小股东。国内评估机构可能会先评估出100%权益或净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将这一价值乘以30%,得到被转让权益的价值。这里有一个大问题,那就是评估机构没有适当考虑控股权溢价/升水。因为控股权股份可以给股东带来企业经营运作及决策等方面的控制权,所以拥有控制权的股份比不拥有控制权的股份更有价值。股东甲从控股方转变为非控股方,它应该得到的补偿还应该包括它所出售的可以带来控制权的股份的溢价。同样,股东乙收购了30%的股份就变成了大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控制力,它应该对此付出代价,由此可见,这30%的股份对企业的控制权具有决定意义。
在国外,多数企业有很多国家股东投资,股权相对比较分散,甚至拥有10%的股份就很可能已经是大股东了。凡是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的股份评估都应该相应的考虑溢价。相反,如果只是少数股东权益转让,则应该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贴水的问题。在国际评估实践中,控制权溢价一般占总权益等比例价值的25%到75%之间。这是一个弹性比较大的比例,具体比例的确定还要看特定企业的情况。
实际运用时,还要注意采用所选用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和实际需要表现的价值内涵是否一致。如果用参考上市公司法来计算,通常会用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出以每股收益得到市盈率,再将其乘以目标公司的每股收益从而得到目标公司的权益价值。在这中间,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代表的是少数股东权益,因此评估结果所代表的价值也是少数股东权益价值,如果所转让的股权是具有控制权的股份的话,则应该考虑溢价。如果我们采用兼并收购法直接参照实际发生的收购案例中的交易价格而不是证券交易所的每日股票价格的话,则需根据所参照的收购案例所涉及的权益的控制程度与待评企业权益的控制程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不能简单的把评估得到的100%权益(净资产)价值乘上某百分比后,就视作对应比例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任何以这种简单的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都是不负责任的,更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