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在单方增资的情况下涉及国有资产投资权益比例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可以对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也可以针对性的对真正变动的权益部分进行评估。
(3)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退出,向中方出售全部或者部分权益
对这种情况,现有的法规、规章仍没有任何直接的阐述。笔者认为这里所涉及的财产(转让的是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并非国有资产。因此有关的交易不需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如果合资合同章程以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协商约定按中国惯例进行的,应另当别论。
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对以上问题有不同看法,有的甚至不假思索就认定它也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其理由也很简单,就是中方要出现金(即动用国有资产)购买有关股权。对此作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加以澄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没有修订之前,政府部门、业内人士和交易各方可以参照本文的分析,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具体项目进行认定,明确是否必须按有关规定(包括立项确认)进行评估,以确保交易各方的合理权益不受侵害。更重要的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包括时间成本)。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评估确认
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与确认行为应被视作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行使所有者或股东权力的民事行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与交易对方是平等的。因而,确认的结果是不能强加于对方的。中外合资项目谈判无论按照国际惯例或我国合资法或新合同法来看,都是地位平等的投资各方之间的民事行为,与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政行为,例如项目审批、行业准入等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后者应当限于行使或体现国家主权的事宜。
三、中外合资企业评估项目中委托方的角色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交易中,通常应该由出售或购买股权的一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权益进行评估。投资各方或股东之间的交易与作为经营实体的合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财务会计处理应该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合资企业的中方向外方出售股权时,几乎都是由合资企业而不是由出售方(也即中方)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也自然由合资企业来支付,也就是中方和外方共同承担。因为:
其次,从中方角度看,他们之所以不坚持由自己单方来委托,很可能是鉴于双方是合作伙伴,希望给与外方公正、客观的姿态;另外也可能是出于分摊评估费用的考虑,。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