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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评估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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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时有发生,成为关系中外合资企业进一步发展和高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就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有关评估问题进行探讨。

一、几种常见的股权结构变更形式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应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1] 作者认为这一点值得商榷,因为国有资产作为中方的出资投入到合资企业中,按照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中法必须放弃对该“国有资产”的全部所有权(而非国有企业常用的财产权),以换取其在合资企业中的相应权益。经验资后,该资产本身就不再是“国有”了,而是合资企业这一法人的财产。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已经以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会计核算时视为中方的长期投资)形态出现。因此,合资企业中应该没有“国有资产”,但有“国有权益”。一定要说国有资产,应该是记录于中方单位账本中长期投资科目下的有关投资。因此,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是中方单位而不是合资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的下列股权结构变更行为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评估。

(1)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转让/变更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

如果说,中方向外方或非国有单位转让的是其在合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这明显就是涉及国有资产。然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或文件中似乎没有明确这种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评估。[2]直到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第8条清楚地指出“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对非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转让/变更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时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太明确的地带,直到上述规定颁布实施后才得到一个比较权威的说法。

笔者认为,无论是中方控股或不控股,只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尽快整理或修改现有法规、规章,以明确评估的法律依据,并提供评估实务中具有操作性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或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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