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在固定资产处置时的影响。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自已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时,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固定资产购进原值的,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超过原值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帐务调整后,原来的购进原值已经调整,因此在资产处置时,就需要与原来的原值进行对比,而不能够与调整后的帐面原值进行对比,以免多缴或少缴税收。
资产评估增值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资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投资者如果不注意这点,将增加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资本公积保留在帐面不作分配,则仍然可达到既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