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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涉税问题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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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要对一些现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必将产生一些价值上的变化,而这些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也会对当时以及今后的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对税收的影响作些充分的考虑。企业资产评估主要影响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资产评估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影响是直接的。所得税法规定,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对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据实逐年调整是对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评估增值进行调整;而综合调整是在以后年度(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平均调整。两种方法下每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究竟选择何种调整方法对企业有利,企业事先应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一种对企业有利的方法进行调整。

  对于诸如存货之类的流动资产评估增值,因存货的变现速度较快,相应地进入成本费用的速度也较快,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如按据实调整法,则相应的要提前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应尽可能随其他资产的评估增值一起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使前期实际调整的评估增值数额小于按据实调整法调增的评估增值数额,而使企业获得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则要看评估后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大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小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据实逐年调整方法;相反,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小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大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综合调整方法。

  资产评估对印花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会计上一般对资产评估的增减需要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反映。税法规定,自1994年起,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企业对此的处理,也应该比照房产税处理方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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