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资产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在应付帐款中有销货方让利不再需要支付的货款30万元,需要剔除,如该项货款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5.1万元(30×17%),扣除进项税金后的差额为24.9万元(30-5.1)。在评估调整时,应减少负债应付帐款30万元,应增加负债应交税金5.1万元,应增加净资产24.9万元。如果只减少负债30万元,增加净资产30万元,其评估结果,使基准日的负债和净资产就不准确。
三、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应交未计提的有关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各项税款,未作调整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均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税种,在资产评估时,应向客户询问,凡属于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应交而未计提的上述有关税款,应正确计算并作调整处理,增加负债应交税金,减少净资产,使评估基准日企业负债和净资产得到准确反映。
四、对资产评估增值未来应交所得税,未作扣除而全额调整增加净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综述如下:
(一)财税字[1997]7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二)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