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规定了存货期末计量的原则,要求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进行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二)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