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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收益有关的关联方交易(新增)
注意教材屡次提到正常商品销售与非正常商品销售概念,现解释如下:正常商品销售是与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非正常商品销售是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偶然的非经常发生但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的商品销售以及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股权投资等)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
1、实际交易价格≤帐面价值,按规定处理
2、实际交易价格>帐面价值,除特殊情况,如下处理。
(1)、正常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①、 非关联方销售量/销售总量≥20%,以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但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②、 销售仅限于与关联方之间,或小于20%,应如下处理:
A、 交易价格/帐面价值≤120%,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B、 交易价格/帐面价值≥120%,120%以内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大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非正常销售及其他销售。它包括非正常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
一般是按照相关资产帐面价值确认收入,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
1、非债务重组
(1)承担反方计入“营业外支出”
(2)被承担方计入“资本公积”
2、债务重组。遵循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
(三)由关联方承担费用。若费用为被承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计入成本费用。
1、 被承担方计入资本公积
借:营业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 承担方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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