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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人确认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6)订制软件收入。不包开发的商品化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7)定期收费。有的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长期为客户提供某一种或几种重复的劳务,客户按期支付劳务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8)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设“递延收入科目,核算所售商品的售价中包含的可区分的售后服务费
(9)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主要有: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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