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但是,如果没有以往的案例可与甲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作比照,而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解释,那么即使甲企业可能败诉,在判决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断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对此,甲企业不应对未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的条件p256
如果拥有反诉或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在流入资产基本确定(大于95%但小于100%)时,才能确认;应将可能收到的赔款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直接冲减预计负债;确认资产的金额不能大于预计负债的金额。
例如本公司因不能完成合同被合同另一方起诉,而本公司违约是由于本公司委托的C公司在完成该项目时违约,本公司已向C公司索赔80万元,基本确定能获赔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50
贷:营业外支出 50(不是营业外收入)
6. 对于或有事项的确认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其披露原则如下:
(1)经济利益流入可能性大于50% (或有资产):不确认,应披露
(2)经济利益流入可能性小于或等于50%(或有资产) :不确认,不披露
(3)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大于50% (预计负债):应确认,应披露
(4) 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大于5% 但小于等于50% (或有负债):不确认,应披露 (5)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小于等于5%(或有负债):不确认,不披露(但是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应不分百分比都披露)
注意:概念要透彻。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都不能确认,只存在是否应该披露的问题。确认的是不利的或有事项(注意,不是或有负债):1。符合条件,确认为负债,并披露2。不符合条件,作为或有负债,披露或不披露(注意或有负债就是或有负债,只有应不应披露的问题)。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时,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预计负债,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时,借 其他应收款,贷 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