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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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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我会为每个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立一套培训档案,并填发我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手册》。有组织形式的培训记录由中注协、中评协和我会盖章有效;非组织形式的培训记录由我会审核,所属事务所盖章有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年检时,应出示其《继续教育培训手册》,提供其培训记录。如果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者没有诚实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每一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都要按要求在其《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记录其培训情况。

  第十条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未完成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1.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2.生育;3.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4. 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我省省内的继续教育工作采取统一组织、我会和各事务所分工合作、省级培训与事务所自办的业务培训多头并进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我会的职责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全省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检查和考核事务所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我会按照制度培训计划自办各类专题培训和研讨班,同时将委托部分事务所承办部分省级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各事务所应明确本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继续教育目标,建立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和我会培训的人员以及由我会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各项培训,各事务所必须按分配的名额认真选送参加。对连续两次不参加的事务所且无正当理由的,我会除按照有关行业法规进行惩戒外,还将取消其所内全体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和我会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各项培训的机会。

  第十四条 有条件(指有辅导能力)的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须向我会报送培训计划、内容、教材、师资,经批准和考核后,我会承认其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我会选送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培训的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向我会提交该次培训的详细书面总结报告,并且有义务承担省级相关专题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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