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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审批程序及条件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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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会协[2002]183号)的规定。

二、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考核合格;

2、年龄在65周岁以内;

3、最近五年内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5、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批准文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执业所在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档案统一要求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分中心或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及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5、申请人执业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和工作鉴定材料;

6、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7、申请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见附件2)。

五、申请注册时间:

    每年受理2次,上半年1批,下半年1批,具体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 

六、申请注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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