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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中固定资产评估减值探讨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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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价值内涵不完全一致

  与会计核算的“公平价值”不同(尽管现代会计趋向于市场价值),资产评估价值(这里暂不讨论“无市场价值”或“限制性资产”所用的“DRC”法反映的“价值”争议),是建立在与特定评估业务(或评估目的)对应的价值类型基础上的价值,是一种“交易估计”而非“真实交易”,价值数额与价值定义密切相关,“价值定义的改变会对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影响”(《国际评估准则》)。同一项资产,在同一个期日,不同的评估目的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以企业转让为例,对有价证券和存货的计价,评估要按现时可变现净值估价,而会计计量则必须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核。再以出售资产为例,产成品直接以市价计量,而如果以出资为目的进行评估,是可以成本和市价两种办法计量。不同的资产使用方式(比如闲置、改变用途)以及不同的资产交易方式都会对评估的市场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评估的市场价值,因资产业务的型式不同,表现为“可选”的、和“可变”的计价标准以及评估结果。 

  而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使用的“可回收金额”概念,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之间自愿进行的正常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国际评估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明显与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概念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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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计提减值准备的技术途径与资产评估不一致

  评估减值与会计计提减值准备技术途径完全不一致,比如我们在承做某电网公司H股上市评估中,由于变电站作为一个有机系统整体考虑,可以准确将其他费用完整计算,更能科学反映其整体价值,故将变电站作为一单项资产(尽管其中含有房屋、土地、机器等)进行估值,但由于其中的土地使用权拟采取租赁的方式而不作为投入资产,与原含有土地使用权账面值相比,不含土地使用权变电站的评估值发生大面积“减值”,并非会计意义上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额”的情形。再如评估中本着资产不重不漏的原则对重复的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合并估值,对未反映评估值的资产(评估值为零)这也同样不是单项资产的“减值”。还有很多其他根据资产评估现实性原则确定的、并做零值处理的并不存在实物形态的资产,同样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减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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