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评协关于规范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24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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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评协,各资产评估机构(含深圳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印鉴管理,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用于签署评估报告的有效印鉴。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本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刻制(见附件),由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制作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印鉴。
三、本通知出台前已注册的资产评估师需按新规定重新刻制印鉴,于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时,以机构为单位向我会备案。
四、今后新注册的资产评估师需按新规定的印模制作印鉴,于注册资产评估证书领取后一个月内向我会备案。深圳地区机构直接向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由深圳市评协定期统一报至我会备案。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管理使用,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印鉴。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有关印鉴的印模
有关规定:1、正方形、2.1cm×2.1cm,边厚0.1cm;
2、“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字样为宋体五号字;
3、姓名为隶书小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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