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99年5月6日某市机械设备厂(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厂长决定向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某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度。此后,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81、设备厂的厂长决定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的行为属于( )行为
A、违法 B、合法
C、可撤销 D、合法的自行申请 E、不生效力的
82、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本案由( )人民法院管辖
A、该企业所在区的基层 B、该企业所在地的中级
C、该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 D、债权人所在地
E、清算组所在地
83、人民法院指定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
A、不合法,因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B、合法,但丙无表决权
C、不合法,因为丙有表决权
D、不合法,因为丙无表决权
E、合法,因为丙有表决权
84、人民法院的裁定( )
A、不合法,破产企业不能由上级主管部门接管
B、合法,破产企业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接管
C、合法,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算
D、不合法,人民法院无权指定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算
E、不合法,但人民法院可以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员
8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
A、应当制作《裁定书》
B、应当制作《判决书》
C、可以制作《决定书》
D、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E、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