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份生产一种类型的滋补药酒,当期有关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全部经税务机关认证。有关经济业务资料如下:
1、从A农场收购薯干一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100,000元,数量为100吨。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保险费为2000元。上述款项均付,薯干已验收入库。
2、从A农场收购的40吨薯干发往本市甲酒厂,委托加工成薯类白酒,双方签署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载明由滨海酒厂提供主要原料薯干40吨,成本价为38576元;由甲酒厂,代垫部分辅料,收取加工费(含辅料款)30,000元,税金51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甲酒厂无同类产品价格可供参考。
3、 将委托甲酒加工完的5吨薯类白酒全部收回,已全部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薯类白酒期初无库存,收回后60%用于勾兑生产药酒,10%销售给某个体餐厅,取得含税收入12500元已送存银行,其余30%待发后生产药酒。
4、 当月制成的4吨药酒生产成本为160,000元,又验收入库,其中7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98,900元,已送存银行。
5、 本月将300公斤生产成本为12,000 药酒分别赠送给本市各药店
6、 本月外购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包装物已验收入库,但款项尚未支付
7、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5年2月28日贷方余额为20,000元,系企业2004年12月份所属增值税欠税款,已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纳税
答:一、账务处理:
1、借:原材料 964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13%+8000*7%=1356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借:委托加工材料 38576
贷:原材料 38576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应付账款 35100
3、①收回材料
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38576+30000)/(1-15%)*15%+5000*2*0.5=17101.65
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城建税:17101.65*7%=11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