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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⑥ 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①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② 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④ 注册税务师有恪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3、 简述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②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③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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