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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④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⑤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9、 简述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①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用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② 发票领购以后,注册税务师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③ 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用票单位予以纠正以后,再按用票单位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④ 对于用票单位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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