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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30讲: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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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注意: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用举例】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的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  )(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A 2550元B  2833元  C  4817元D85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2+0.4+0.15)/(1-10%)×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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