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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30讲: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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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

上述7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种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用举例】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毕,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业务计算:

(1) 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 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解析:

(1) 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用于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其已纳消费税应在当期消费税额中扣除

卷烟厂应纳消费税额

=150×40÷10000+60×45%-【8+1.272/1.06】/(1-30%)×30%×50%=25.6286万元

(2)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

1.272/(1+6%)×6%=0.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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