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应用举例】.某酒厂销售价值为100万元的白酒,包装物押金为5万元,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包装物未能归还厂家,白酒的消费税率为25%,则该酒厂应纳税税额为( ) 。
A.25万元
B.26.25万元
C.23. 75万元
D.24.25万元
答案:B
解析:(100+5/1.17)*25%=26.07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依然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此种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各省、各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