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1、发电厂――――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
(三)定额税率、征收率
(四)特殊规定
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纳税
三、油气田企业征收规定
(一)纳税人确定
1、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
2、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
3、石油、石油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
(二)征税范围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其中生产性劳务包括
1、地质勘探
2、钻井
3、 测井
4、 录井
5、 试井
6、 固井
7、 井下作业
8、 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9、 油气生产的注水工程
10、 滩海油田工程
11、 供排水工程
12、 供电工程
13、 通讯工程
14、 油田建设工程
15、 其他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与一般企业增值税抵扣相同)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1、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有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水额向所在地的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