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A.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税后收益,不退还所得税,
B.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C.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 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