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十)
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理解)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含义。
(2)一般原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注意: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来账面价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见教材48页)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含义。
(2)一般原则。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资产置换双方都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注意: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八)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见教材49页体现国家扶持)
1.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的含义。
(2)一般原则。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3)注意: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