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九)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下:
(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如下:
(4)特别规定:
①纳税人自行研制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③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摊销。
④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⑤企业享受了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已经做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其开发成果在会计核算中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是在申报纳税时不得再摊销其费用。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1)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2)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七)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的来源: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的实现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投资方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