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比去年有变化)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