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八)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主要有四类: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其中前三类资产需采取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次扣除。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
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有四种情况除外。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 房屋、建筑物;
②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 土地;
②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注意:与会计的区别)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⑥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⑦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⑩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