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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二)第9讲:企业所得税(九)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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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分回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3)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得分配支付额。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A公司1998年以5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入股,取得B公司3%的股权。2001年12月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到B公司的转让支付额620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8万元。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收到的转让支付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

A.21.60万元     B.29.40万元

C.31.56万元     D.39.22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取得支付额620万元,超过成本12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占68万元,超过成本的转让收入为52万元)。按照规定,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故答案C正确。

(见教材46页)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得税后政策。(新增内容)

  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题见教材47页)

(2)如果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可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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