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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二)第7讲:企业所得税(七)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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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七)

(6)投资方发生亏损(应先还原后补亏损)(重点)

    [例题]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1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

A.3.11万元     B.3.66万元

C.4.14万元     D.7.59万元

答案:C

〔解析〕: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顺序,应先还原后补亏损。因此,答案C正确。

  (6)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7)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8)对于亏损弥补的管理。(见教材38页)

6.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关联企业的认定

 (2)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见教材39页)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顺序和方法4条。(注意:坏帐一般不得扣除)

7.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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