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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5讲:企业所得税(五)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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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五)

(8)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①广告费的扣除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C.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②扣除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扣除。 

④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0.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⑤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的扣除. 

(9)资产(财产)损失。 

A.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B.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0)汇兑损益。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①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②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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