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8)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19)商业银行的有关费用。
(20)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①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②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③资助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1)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
从2002年3月1日起,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2)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24)企业企业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