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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3讲:企业所得税(三)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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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借款费用支出(重点)。 

①借款费用的内容。 

②借款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    

[例题1]某公司有注册资本300万元,2001年1月1日向其关联企业借款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2年,每年支付利息12万元。假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该公司计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借款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 

A.7.5万元     B.9万元 

C.10万元      D.12万元 

标准答案:A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50%为150万元,向关联企业借款200万元,只能按150万元计算支付的利息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关联企业又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费用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息标准的部分,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公司2001年向其关联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数额为7.5万元。 

 [例题2] 某企业2002年度有注册资本500万元,当年1月1日向其控股公司借人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率为6%,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2003年考题) 

A.30      B.28 

C.24      D.15 

答案:D 

〔解析〕:  经营性借款费用可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和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测试考生是否清楚企业向其关联方取得借款的费用支出的相关规定。本题该企业向其控股公司借入经营性资金,属于向关联方取得借款,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的部分借款的费用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500×50%×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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