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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
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3、行政诉讼中: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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