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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一)课堂笔记-第21讲:出口货物退税(一)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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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包含的内容

学习要求:

本讲主要学习增值税中的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要求如下:

(一)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掌握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四)熟悉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五)熟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及申报审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试用范围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见教材110页

  2.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不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4、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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