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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一)课堂笔记-第21讲:出口货物退税(一)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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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包含的内容
学习要求:
本讲主要学习增值税中的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要求如下:
(一)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掌握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四)熟悉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五)熟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及申报审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试用范围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见教材110页
2.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不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4、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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