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1、出口企业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1)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缴款书”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单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具体见教材118页第2点中(1)-(6)。
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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